梁道行
  新華網廣州12月23日電(記者詹奕嘉) 22日,中國裁判文書網公佈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受賄案一審判決書。今年11月19日,廣東肇慶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此案作出一審判決,梁道行被判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100萬元,犯罪所得上繳國庫。
  梁道行曾任深圳市寶安區委書記、南山區委書記、深圳市人民政府副市長、深圳第26屆世界大學生運動會執行局局長。
  2012年12月1日,廣東省紀委對外通報,梁道行因涉嫌嚴重違紀問題,正在接受組織調查。2013年3月18日,廣東省紀委再發通報,深圳市原副市長梁道行嚴重違紀並涉嫌犯罪,被開除黨籍,收繳其違紀所得,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肇慶中院經審理查明,梁道行在任職期間利用職務便利,非法收受深圳市建築工務署原副署長葉虔、深圳市衛生和人口計劃生育委員會原主任江捍平及深圳市某某投資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原董事長王某彬、深圳某某實業發展有限公司原董事長張某某合計人民幣194.851萬元、港幣178萬元和美元5000元。
  法院認為,梁道行的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應依法予以懲處;鑒於梁道行當庭認罪、如實供述犯罪事實、退出全部贓款,併在廣東省紀委“兩規”期間主動交代了省紀委此前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可對其酌情從輕處罰。
  肇慶市中院判決梁道行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沒收個人財產人民幣100萬元,沒收梁道行犯罪所得人民幣194.851元、港幣178萬元和美元5000元,上繳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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